内蒙古跆拳道运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跆拳道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利益,加快推进自治区跆拳道运动法制化、规范化、产业化发展,依据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服务会员的宗旨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为全区广大的跆拳道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跆拳道活动提供全面保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荣耀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荣耀会员指为协会工作和自治区跆拳道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指经过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单位,其中包括:
1、经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跆拳道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跆拳道组织;
2、普通高等院校的跆拳道协会;
3、跆拳道专业服装、比赛用品制造商;
4、其它从事跆拳道相关教学、培训、研究的组织和机构。
(三)个人会员指凡承认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热爱跆拳道运动的个人。
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四条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条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按要求填报《内蒙古跆拳道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
第六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 个人会员应按要求填报《内蒙古跆拳道运动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本人两寸证件照片两张。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直接向协会递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协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内蒙古跆拳道运动协会团体会员证书》,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荣耀会员需团体会员满三年,有突出贡献,经申请审核通过即可成为荣耀会员;
(三)个人会员入会,须向其所在的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备案,最终经协会备案并颁发《内蒙古跆拳道运动协会个人会员证书》,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对同区域团体会员进行监督,维护市场和谐发展;
3、管理本单位个人会员;
4、经批准代表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比赛。
5、参加协会举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6、申请举办(或承办)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7、跆拳道有关级位和段位的考评资格;
8、优先获得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和其它有关物品;
9、为跆拳道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10、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荣耀会员的权利
1、优先享受团体会员的各项权利;
2、享受协会定项支持的权利;
3、参加高级别会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维护协会的声誉;
2、认真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3、积极申请承办协会主办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4、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所在区域或本单位内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促进本区域或本单位内跆拳道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协会其他团体会员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展本单位内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6、按时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跆拳道组织间的团结;
8、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段位、级位考评,获得相应段位、级位;
(二)参加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组织的跆拳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有关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
(四)经选拔代表所在团体会员组织参加相应级别的跆拳道比赛,直至经逐级选拔代表协会参加全国及国际比赛;
(五)按有关规定享有从事社会跆拳道工作和参与跆拳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协会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维护;
(六)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执行协会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跆拳道活动;
(四)积极维护协会及各级跆拳道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四条 凡协会的会员,必须按时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缴纳时间、缴纳办法和会费适用范围参照《内蒙古跆拳道运动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须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并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须每年向所在团体会员组织进行注册并逐级上报协会备案。每年注册时间由所在团体会员组织决定。
第十八条 未进行连续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协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协会先进团体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跆拳道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以上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条 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
3、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跆拳道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4、两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比赛和活动。
(二)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跆拳道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不按时进行注册和缴纳会费者;
3、两年内不参加任何跆拳道活动者。
(三)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四)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协会将作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一条 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团体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三)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团体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取消所享有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重新入会
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协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书,统一由协会制作和颁发。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内蒙古跆拳道运动协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